下沙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论坛(EC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QQ登录

QQ登录

下沙大学生网QQ群8(千人群)
群号:6490324 ,验证:下沙大学生网。
用手机发布本地信息严禁群发,各种宣传贴请发表在下沙信息版块有问必答,欢迎提问 提升会员等级,助你宣传
新会员必读 大学生的论坛下沙新生必读下沙币获得方法及使用
查看: 1076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治理校外培训,国务院再出重拳,必须取得许可证!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17:14
  • 签到天数: 236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8-24 10:39: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科培训必须备案,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5 s+ h; A' S. o, B% x8 [

    1 D4 _4 D8 d& D; g( [3 U- N

    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禁止与招生升学挂钩的行为

    国家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关注和整治,正在持续升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再一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十分明确的整治要求。

    在《意见》中,要求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和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钱报记者认真研读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把一些家长关心、感兴趣的内容整理了出来。

    学科培训需备案

    不能超前、超标培训

    《意见》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不聘用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S! Q8 [3 J1 g8 s

    一次性收费

    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0 w' `4 |- r8 }3 O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转发到微博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下沙大学生网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