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在职人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答:在职人员可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一般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6%,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问: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自理、自费、自负),由在职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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