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饼 发表于 2009-3-4 09:12:10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P>一、销售、准入原则 </P>
<P><BR>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P>
<P><BR>(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BR>(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BR>(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BR>(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P>
<P><BR>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P>
<P><BR>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P>
<P><BR>(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BR>(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BR>(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P>
<P><BR>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BR>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P>
<P><BR>(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BR>(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BR>1 、承租的公有住房; <BR>2 、已购买的房改房; <BR>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BR>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BR>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BR>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BR>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P>
<P><BR>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P>
<P><BR>(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BR>(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BR>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BR>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BR>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P>
<P><BR>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P>
<P><BR>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BR>(一)价格结算方法 <BR>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BR>(二)价格计算公式 <BR>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P>
<P><BR>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P>
<P><BR>(一)申请、认定 <BR>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BR>(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BR>1 、身份证明材料; <BR>2 、户籍证明材料; <BR>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BR>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BR>(三)销售 <BR>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BR>2 、房源公告。 <BR>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BR>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BR>(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BR>(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BR>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BR>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BR>5 、换发《准购证》。 <BR>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BR>6 、公开选房。 <BR>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BR>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BR>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BR>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P>
<P><BR>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P>
<P><BR>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BR>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P>
<P><BR>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P>
<P><BR>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P>
<P><BR>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BR>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P>
<P><BR>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BR>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BR>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P>
<P><BR>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P>
<P><BR>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P>

煎饼 发表于 2009-12-24 13: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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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饼 发表于 2009-12-24 13:44:11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交主要申请材料一、《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入杭籍5年以上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
七、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八、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仅限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注: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由社区(单位)校验原件,所有申请材料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保管。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填表及提交申请材料须知一、申请家庭填写户口及居住地址应填写户口簿首页地址及居住地房屋的详细地址,参考格式为“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申请家庭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时,应提供户口簿首页以及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二、申请家庭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异、未婚、丧偶四种类型。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三、申请家庭应填写“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或个体经营人员填写所在单位或商户全称,离退休人员填写“离退休”,持失业证人员填写“失业”,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填写“待业”,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填写“困难”,无业人员填写“无业”,灵活就业人员填写“灵活就业”,全日制在校学生填写“在校生”,现役军人填写“军人”,申请人配偶为农业户籍无业人员填写“务农”。

四、申请家庭应填写 “上年度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总收入”及“上年度人均收入”。单位(商户)职工,由单位(商户)出具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及离退休上年度工资发放单(或银行工资清单);失(待)业人员出具注册有效的《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复印件;困难家庭提供注册有效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填写收入具结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在申请表盖章确认;全日制在校生提供注册有效的《学生证》复印件;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符合杭州市区安置条件的证明原件。

五、申请家庭填写 “申请家庭成员”,指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愿意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血亲。

六、申请家庭应填写“家庭房屋情况”,指申请表所列的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有(包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承租的房产(但不包括借住父母或亲友的住房及承租私人的住房)。需提供的房产状况证明具体如下:
1、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房产情况证明并提供现居住地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外地工作或从外地退休回杭的,除提供现户口簿首页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复印件外,另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及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
3、申请人或配偶属现役军人的,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军队住房情况证明;如属转业军人,需由原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军队住房情况证明;退回的军产房请提供退房协议。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原)属本地或外地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5、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或外地现有(或已有过)任何其他房产的提供该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配偶在表格签名栏签名,成年家庭成员填报申请具结书。

八、所有收入证明、收入具结书、房产情况证明、批地建房份额证明、军队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具结书需使用统一格式并提供原件。

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经济适用房专栏 http://www.hzfc.gov.cn/subject/jjfzt/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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