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鹞 发表于 2008-9-24 11:59:10

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合同

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合同
  ●因病无法工作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草案解读
  昨日,全国人大发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表示,该草案针对“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员工青春期”、“恶意欠薪”、“逃避养老保险等义务”等五方面问题,均制定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条款,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解读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国内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企业签订率更低。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专家观点
  “劳动促裁”可作为终局裁决
  有关专家建议及时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表示,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及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当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促裁”≠“前置程序”
林嘉认为,劳动争议应改变现行的“一裁二审”机制,应针对不同的争议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途径,林嘉认为,劳动促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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